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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篇

 

Q:產學合作的定義為何?
A:廣義的說,產學合作係指學校為促進各類產業發展,與政府機關、法人機構、企業、學術研究機構等合作辦理下列事項之ㄧ者:
     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包括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

     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等相關合作事項。

     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Q:本校產學合作計畫之業務權責如何劃分?
A:依本校規定:政府機構、政府與公營事業單位合作、長庚醫院等補助之研究計畫由本校研究發展處辦理;若係由企業(廠商)單獨出資或由政府與民營事業單位、工研院、法人基金會、醫療機構(不含長庚醫院)等共同出資之研究計畫,則由技術合作處辦理。
 
 
Q:向技術合作處提出產學合作計畫之立案申請時,須準備哪些文件?
A:須填具「長庚大學執行產學合作計畫申請表」(表號:093000101),並檢付合約書與計畫書之合訂本至少一式三份(校方一份、廠商一份、主持人一份,無合約書者须附委託證明文件),依表單流程傳簽,經核准後立案執行。
     另亦須填具「長庚大學產學合作案主持人同意書」(表號:093000110,計畫之主持人(包含共同主持人皆要,為一次性簽署,已簽署過不須每案簽),另參與各計畫之人員應簽署「長庚大學產學合作案參與人同意書」(表號:093000111,計畫之主持人自行衡量是否要請參與人簽,為每案簽署)。
 
Q:產學合作計畫案件是否有執行期限或金額之限制?
A:本校因配合委託廠商需求,對於計畫案件之期限或金額並無限定,但於計畫經費中须編列行政管理費,該管理費之編列標準為應列計計畫經費總額內編列15%管理費。
 
 
Q:產學合作計畫書之撰寫是否有其格式限定?
A:本校因配合委託廠商需求,對於計畫書之撰寫格式並無特別限定,以合作雙方能接受為原則。
 
 
Q:產學合作合約書應如何訂定?
A:本校技術合作處\建教合作中心網站,附有產學合作合約書範本。若採用委託廠商提供之特定合約書時,必須確認合約內容之合理性,不得有損害本校聲譽或影響校內其他教師權益之內容。
 
 
Q:計畫主持人如何向委託廠商申請計畫款項?
A:計畫主持人攜帶合約書與呈准之計畫申請表,逕至會計室開立收據後,將收據寄予委託廠商請款。
 
 
Q:委託廠商撥付計畫款項後,計畫主持人應如何將款項轉入計畫案使用?
A:委託廠商若以電匯方式撥付款項時,廠商須提供匯款文件予計畫主持人,計畫主持人經由登錄本校MIS系統線上列印繳款單,將匯款文件連同繳款單逕送總管理處財務部出納組(簡稱:台北出納),待出納擲回繳款單後,再將繳款單送技術合作處建教合作中心辦理即可。委託廠商若以開立支票方式撥付款項時,計畫主持人經由登錄本校MIS系統線上列印繳款單,將支票連同繳款單逕送本校出納組,待出納擲回繳款單後,再將繳款單送技術合作處建教合作中心辦理。
 
 
Q:計畫執行期間,若因故(如:延期、經費增減、款項變更、主持人更換、或其他原因)需進行計畫內容變更時,應如何辦理?
A:須填具「長庚大學產學合作計畫反應單」(表號:093000102),說明變更原因,並檢附廠商用印之「產學合作附約書」,一併送交技術合作處辦理即可。
 
 
Q:計畫結案後若有剩餘經費,應如何處理?
A:剩餘經費之處理,合約有規定者,依合約辦理;合約無規定者,得視需要填具「長庚大學產學合作計畫結案餘款轉移申請表」(表號:093000107),將剩餘經費依下述三種方式擇一處理:
     併入個人產學合作QCRPD專戶:經費使用以聘用兼任研究助理與購置研究耗材為原則。
     併入個人其它產學合作計畫繼續使用。
           結餘款之30%撥給所屬院級單位、70%撥給所屬系(所),用於教學與研究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