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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合作計畫實施辦法」已於110年11月25日經行政會議修訂通過,並自即日起開始生效

一、本辦法中第三條之第二點之(二)修改文字說明敘述;第四條調整管理費編列比例及增列依計畫成果歸屬另收取先期技術移轉權利金,其中第四條為利在途案件申請送件,因此設有寬限期,依據公布函發文字號庚大字pN100423001,將於111/3/12正式實施。

二、產學計畫申請表中增列計畫性質和研發成果歸屬勾選欄位與人體試驗(IRB)、動物實驗勾選欄位。

三、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長庚大學產學合作計畫實施辦法」全文及產學合作計畫申請表。另配合本次辦法修改,更新產學合作合約書範本及新增產學合作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如附件,亦可至建教合作中心網站之下載專區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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