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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合作計畫實施辦法」已於112年11月28日經行政會議修訂通過,並自即日起開始生效

一、本辦法於第二條增修及明確定義產學合作計畫類型之分類;第四條第二款增修各計畫類型之管理費編列、分配比例及超過學校規定收取管理費部分的50%將提撥給主持人;第八條增加通識教育中心文字。其中第四條依行政會議決議,為利在途案件申請送件,因此設有寬限期,依據公布函發文字號庚大字oN121206010,將於113/3/7正式實施

二、產學計畫申請表中管理費增列主持人分配欄位,及讓主持人勾選超過學校規定收取管理費的核撥方式。

三、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長庚大學產學合作計畫實施辦法」全文及產學合作計畫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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