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請配合辦理產學合作計畫合約測試報告相關注意事項!

一、凡產學合作計畫案屬繳交測試報告相關者,請於本校制式產學合約範本中再增加以下兩點條文:

 

(一)第十三條:智慧財產權

甲方在商業推廣時及甲方在不變動乙方所提供之測試報告的前提下(如廣告、產品、海報、投資說明等),需利用乙丙雙方、乙丙雙方員工、其所屬單位名稱、院徽、商標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大眾認知乙丙雙方與甲方商業發展之關聯性時,甲方需經書面通知乙方,乙方需於收到書面通知後三十個工作天內回應,經乙方確認甲方之商業銷售推廣範圍後,若獲乙方同意則甲乙雙方需另議約簽訂授權合約書,未獲乙方之書面同意前即甲乙雙方無另議約簽訂授權合約書,則甲方不得自行運用。甲方若有違反造成乙方受損害,乙方得向甲方請求賠償其所受之損害,前述賠償亦以本研究費用為上限。

(二)第十四條:計畫成果及獎勵

乙方、丙方僅提供相關測試報告與數據,不參與相關商業廣告銷售之行為。

(若採用(智財權歸屬學校專用)產學合約範本,本條文請一併加至第十三條)

 

二、提醒各位老師繳交相關產學案或委託檢測案之測試報告予廠商時,請務必於測試報告每頁底加上「僅提供測試結果不得用於商業廣告用途」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