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辦法於第二條第四條增加第四點至第六點,分別定義公益性質計畫、計畫經費達一千萬元(含)以上者及計畫總經費中含有代收代付性質的管理費比例;第八條增修各計畫完成結案程序期限。
二、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長庚大學產學合作計畫實施辦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