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辦法於第二、三及七條修改文字說明,第六條第二款管理費編列標準應比照產學合作計畫實施辦法,第十一條拆分為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並修正部分內文。
二、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產業研發中心或產業核心實驗室設置辦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