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照「長庚大學產學合作計畫實施辦法」之第四條第二點條文所述之管理費編列比例,修正「長庚大學對外技術服務作業要點」之第四點之(二)條文中的管理費文字說明。
二、檢附修正後之「長庚大學對外技術服務作業要點」及「修訂對照表」。